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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2024年侨情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
作者:    文章来源: 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24-05-09

各二级党组织:

按照省、市侨联工作安排,现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侨情专项调查工作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目的意义

通过调查,建立完善华侨、外籍华人、归侨侨眷、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等动态信息数据库,掌握当前涉侨对象基本情况,深入分析侨情新变化、新特点,更好地落实侨务政策,更好地维护好侨胞的合法权益。创新发挥侨务优势,充分调动归侨侨眷的积极性,更好凝聚侨心、汇集侨智、发挥侨力。

二、调查对象

华侨、外籍华人、归侨、侨眷、港澳同胞及其眷属、台胞。

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。“定居”是指中国公民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,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,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;中国公民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,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(含5年)合法居留资格,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,视为华侨;中国公民出国留学(包括公派和自费)在外学习期间,或因公务出国(包括外派劳务人员)在外工作期间,均不视为华侨。

)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;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。

)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。“回国定居”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、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;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,视为归侨。

)侨眷是指华侨、归侨在国内的眷属。包括:华侨、归侨的配偶,父母,子女及其配偶,兄弟姐妹,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以及同华侨、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。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、港澳居民在大陆的眷属视为侨眷,其范围同上。(根据《四川省<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>实施办法》第二条:与华侨、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,经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,应当认定其侨眷身份)

三、调查要求

(一)侨情调查是做好侨务工作的基础,涉及面广,政策性强,各单位要深入细致地进行摸排,准确掌握情况,认真做好《侨情调查表》的填报,防止出现遗漏。

(二)请各二级党组织于2024年5月15日(星期三)前将《乐山师范学院侨情调查表》纸质稿盖章报送至弘毅楼406室,电子版通过OA系统发至党委宣传部、党委统战部丁壮老师处,如无的请回复无

附件:乐山师范学院侨情调查表.xlsx

党委统战部

   2024年5月9日